所謂「土石」:依據「土石採取法」第4條第1款定義「指礦業法第3條所列各礦以外之土、砂、礫及石等天然資源。」為法定用辭。
所謂「砂石」:依據礦務局的說明,屬於「土石」之部分範圍,僅包含其中較粗顆粒之「砂」、「石」一般為工程使用。
所謂「土」:一般指岩石風化後之細砂級粒徑以下顆粒之「粘土」、「沉泥」、「粉砂」等合稱,一般為農業用或化學業、工業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