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砂石碎解加工業」依據「工業及礦業團體分業標準」公布為「從事砂石碎解、洗選等作業且無涉及土石採取之事業」,「土石採取業」為「從事土石採取及附屬之碎解、洗選等作業之事業」;其差別在「砂石碎解加工業」之主業為「砂石碎解加工」,其砂石料源無涉及土石採取﹙是購買來的或受託加工的﹚,而「土石採取業」之主業為「土石採取」,其砂石料源是附屬許可自家採取一貫作業而來的﹙不能是購買或受託加工的﹚,故,分屬不同行業自明。
現階段政府未開放「土石採取」,業者料源都是向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、各縣市政府或工程機關購買,若由非本業會員向上開機關單位購買供加工,或上開機關單位向不具本業會員資格者「標售」供加工,由上開說明可知都是違法行為,否則,政府訂頒的「工業及礦業團體分業標準」是作何用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