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「工業團體法」第13條第一項末段「…其兼營兩種以上工業者,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。」明文規定,故,同業加入公會為權力也是義務,由上法令規定可知,一家業者其兼營兩種以上工業,都應參加各該工業同業公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