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6.02.10 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,營利事業如於68年度以前年度(包含68年度)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之
資產,於今(106)年2月2日至3月1日可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,請查照。
附件(一)財政部新聞稿
附件(二)財政部令